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发现下列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予以更正(撤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撤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虹桥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联系方式:57126301
序号坐落更正内容备注1 清江镇
江沿村
更正(撤销)登记在权利人罗贤林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浙2021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10114号)该不动产权证档案内提供的用地证明为乐政集用2014第002953号,权利人为罗贤林,该证已更正(撤销)登记。
公告单位: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