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2024年09月26日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乐烟送公〔2024〕第134号

  赵贝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的罚款计122451.38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乐烟处〔2024〕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