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威惠文(身份证号码360403197210300621): 我局于2015年2月10日及2015年12月21日分别向你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乐城地税通〔2015〕H001号),通知你需补缴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南龙居1B号的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27400元。 因邮寄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均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的理由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逾期未缴税款予以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自见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东路501号,0577-61518696、0577-61518633)将上述未缴税款缴纳入库。逾期不缴,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本通知书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1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