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童文阳同志本人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童文阳辞去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童文阳辞去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4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